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依法向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人民幣,下同)。據新華社報道,事發於2005年1月10日,山東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間男廁內,發現一具女性屍體。警方調查認定,死者為一個月前失蹤的女生張源(化名),認為時年16歲的中學生張超具有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翌年張超被法院判處無期徒期,直至去年獲得平反,改判無罪,獲當庭釋放。坐了14年寃獄的張超,其後向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近800萬元。(微博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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