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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透過司法訴訟或仲裁 應對樓宇滲漏水「入屋難」

2021-01-30 00:52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JPG

麥瑞權.psd

【特訊】議員麥瑞權關注樓宇滲漏水的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表示,政府初步構思透過司法訴訟或必要仲裁,結合專業檢測機制,應對樓宇滲漏水“入屋難”問題,由於有關機制屬全新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會以開放及審慎的態度作進一步的深化研究,並在此基礎上草擬工作方案,在具備條件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及聽取社會意見,過程中亦會不斷檢視和優化現時處理樓宇滲漏水的工作機制,儘可能有效緩解市民訴求。
麥瑞權口頭質詢當局,政府在考慮樓宇滲漏水的解決方案過程中,有否比較司法訴訟和仲裁制度兩種制度的優劣?為何認為採用定性為緊急訴訟程序的並輔以專業的檢測人員和專業檢測技術,亦未能協助市民解決家居滲漏水入屋檢測及維修難的亂象。政府在未有定案之前,是否應該推出政策措施,以緩解民困?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回覆表示,特區政府於2009年成立了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據統計資料,中心自成立至2020年底,合共跟進了20,199宗個案,當中成功處理的有17,400宗,經協調後仍無法解決的有2,799宗,約佔總數14%。在這14%的個案中,大部分的情況是單位業主不配合,不讓檢測人員入屋檢測,從而無法確定滲漏源頭,或者根本無法聯絡業主進行處理。
經分析後,問題的癥結在於如何解決“入屋難”的問題,雖然現時有某些法律規定來緩解有關問題,但是不完整,且缺乏針對性,在實際環境中亦難以操作。因此,當局提出應透過專門的法律制度及程序來應對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創設法律機制,解決入屋檢測和後續維修的問題,另一方面是透過專業的檢測機制,賦予有關檢測報告應有的效力,以推動後續程序的進行。為此,當局在就相關的立法方案進行研究,初步構思是如經專業檢測後,因相鄰單位業主不配合或不同意,從而無法確定滲漏水源頭,甚至有合理理由懷疑滲漏水是由相鄰單位引致,受影響業主可提起相應的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相鄰單位業主配合檢測及進行維修。
林智龍表示,在分析過程中,當局一直對司法和仲裁程序進行比對研究,發現兩者對解決此問題在制度上各有利弊。例如,按照一般制度仲裁須取決於雙方的意願,但可預見在滲漏水爭議中雙方都願意參加仲裁的機會不大,因此,有必要透過必要仲裁(即只取決於單方意願亦能開展的仲裁)的機制解決爭議,但為了保障訴諸司法的權利,在作出仲裁決定後,仍須讓不服決定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上訴,最後仍有可能訴諸法院。如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由於社會對司法訴訟機制的運作比較熟悉,相信會對運用有關機制解決爭議較有信心,但另一方面,由於司法訴訟耗時較長及成本過高,未必能夠有效回應市民希望快捷解決“入屋難”以至展開維修工程的訴求。
林智龍指出,對於較惡劣的滲漏水狀況,政府目前有機制解決,正在立法會審議的都市建築法律度亦有條文涉及當樓宇出現影響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時,行政當局有權適度介入。但他提到,政府接觸的滲漏水個案,並非所有都很嚴重,有些輕微的個案,但是相當擾民,故構思新法律制度或透過新的檢測方法,希望協助居民解決問題,政府在這方面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