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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政府保障僱員權益

2021-02-01 00:25

■蘇嘉豪

■勞工局“帶津培訓”報名者眾

【特訊】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表示,無薪假實質改變了勞資雙方原先訂立的工作內容和條件,令僱員收入少於原訂基本報酬。他質詢政府會否修訂《勞動關係法》設定每月或每年的無薪假日數上限,以避免出現不合理的無薪假,更質疑在疫情下有企業要員工放無薪假,促請政府保障僱員權益。

蘇嘉豪表示,疫情下本澳經濟復甦的「最後一里路」仍未見曙光。儘管政府一再強調無薪假須由勞資雙方事先協商,但大量居民為保飯碗,只能逼不得已、逆來順受長期停薪留職的安排,與2020年全年勞工局僅收到1宗無薪假投訴個案形成強烈落差,更凸顯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對無薪假本身、僱員基本保障、勞工局監察權等的規範非常不足。

他又指出,根據統計局最新一期(2020年10月至12月)就業調查顯示,全澳就業不足人數達20,200人,主要來自博彩業、運輸及貯藏業等。無薪假僱員一方面不符合申請失業津貼的資格,同時,若停薪期間主動解除合同、另覓工作,也不獲任何解僱賠償,長期停薪留職令他們成為隱性失業人士。此外,勞工局說明疫下勞動問題時表示,企業需因應疫情發展與僱員每次訂立合理的無薪假期限(如半個月或最長一個月)。然而,《勞動關係法》未見「合理無薪假期限」的依據,無薪假也沒有總上限規定(如每月或每年最多若干日),似乎意味著僱主可不斷延續無薪假,當局提出的「合理無薪假期限」無甚意義,且若僱主安排不合理期限甚至無限期的無薪假,亦無法律後果,僱員也不能以此為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為此,蘇嘉豪提出以下質詢:

一、《勞動關係法》規定降低僱員基本報酬須經勞資雙方書面協議,再由僱主於10日通知勞工局,該協議方為有效,除了直接減薪,安排無薪假同屬降低基本報酬的一種,為何毋須依法書面協議再通知當局,使當局知悉協議內容,以便其行使法定監察權?

二、根據勞工局說明,企業需每次訂立合理的無薪假期限,如半個月或最長一個月,合理無薪假期限有否法律依據?會否修訂《勞動關係法》設定每月或每年的無薪假日數上限,以避免不合理的長期無薪假;若基於僱主的責任而導致無薪假日數超出上限,僱員則可以此為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並有權獲得按第七十條規定計算的解僱賠償?

三、當局是否同意以《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解讀無薪假屬於所謂合理缺勤(期間喪失週假、強制性假日等報酬)並不合適,並對此重新研究,以更妥善保障無薪假僱員的既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