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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出入境制度法 假結婚假僱傭未來更容易入罪

2021-02-02 00:50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JPG

【特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出入境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將假結婚、假收養和假僱用等行為刑事化。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時假結婚以偽造文件罪處理,未有完全對應假結婚假僱傭的罪名,入罪機會微,缺乏阻嚇力,新法案明確假結婚等行為構成犯罪,令假結婚假僱傭案未來更容易入罪。
黃少澤引介時表示,現行出入境法律法規實施至今已經超過十六年,很多現行規定與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執法需求不相適應,部份內容更與現實需求完全脫節,因此,很有必要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法案包含多項修訂內容,明確規定出入境管理部門有權收集及查核生物元素,以便有效識別虛假身份,更好地預防和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亦有助於預防和打擊犯罪;規定非本澳居民須為其在澳門所生子女適時辦理旅行證件並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的義務;建議將非法出境及非法入境行為訂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須登記十六歲以上非本澳居民的住客資料,並於其入住及離開酒店的24小時內將資料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為有效執行驅逐措施,法案建議在特定條件下中止計算六十日的拘留期間(法案第五十條),以及可以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以防止他們聲稱遺失證件或故意將證件損毀,拖延驅逐程序。
在刑事制度方面,法案建議擴大引誘罪及協助罪的範圍,延伸至非法出、入境,即不單是入境,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也構成犯罪;將訂立某些欺詐性合同的行為刑事化:為達到在澳門居留或特別逗留的目的而結婚、造成事實婚假像、收養、訂立勞動合同;強化刑事政策,將某些為協助及收留提供便利的單獨行為刑事化;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特別是,擴大法人的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相關聯的民事責任,以及對法人擴大附加刑的適用。
大部分議員發言支持修訂法案堵塞漏洞。其中議員李靜儀關注假結婚假僱傭騙取居留及逗留許可的入罪難問題,以及針對組織假結婚集團或中介人的規範。
黃少澤表示,現時假結婚以偽造文件罪處理,未有完全對應假結婚假僱傭的罪名,但從犯罪構成及立法目的角度,並非完全一回事,因結婚證是真的,非偽造文件,問題在於是其以一個虛假或不真實意圖而取得,應視為非法文件,而以非法文件入境澳門並取得逗留許可是無效的。警方多年來從這個角度處理的假結婚個案,由於犯罪構成不明確,加上司法官和檢察官有不同理解,因此入罪機會微,缺乏阻嚇力。他稱,澳門參考葡國相關法律規定,法案明確假結婚等行為構成犯罪,達到更有效認定犯罪、證實犯罪,令假結婚假僱傭案未來更容易入罪,使到法律更加可操作。至於不法取得居留及逗留許可,法案建議屬虛假聲明或偽造文件,或以欺詐方式取得逗留或居留均屬無效,已取得的證件可被取消。
對於集團式犯罪方面,黃少澤表示,刑法典及組織犯罪法已有非常清晰規定,對有關犯罪可科處十五至二十年徒刑。
議員區錦新關注入境措施中不受歡迎人士的定義。黃少澤重申,內部保安綱要法有清晰表述,相比歐盟及其他國家更清晰,今次加入法案是作為一個法律配套。他稱,全球各國拒絕入境的規定,這涉及到內部安全及國家安全問題,為何澳門不能與國際及其他國家採取同樣方向?至於非居民被拒絕入境的理據,他強調職業從來不是當局考慮的範圍,而是以有關人士的背景及可能進行活動的非法性作評估,這亦是每一個國家具有的權限及責任,確保澳門安全作為特區政府及保安範疇的責任,若對社會穩定及內部構成威脅,保安當局應這樣做。
議員蘇嘉豪關注政府批准居留許可的標準及移民政策問題。黃少澤表示,法案清晰明確有關權限及標準,行政長官具權限對特區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應考慮以下方面:居留達至的目的及相關可行性,厲害關係人到澳門特區從事或計劃從事活動,厲害關係人所具備專業知識、專業資格或經驗,厲害關係人所擁有的維生資源,還有是否存在犯罪記錄及拒絕入境理由等合共九項。他強調有關規定只是舉例式,非列舉式,即是除了舉例九項因素,還有其他因素需考慮。
對於中止計算六十日的拘留期間及預先扣留旅行證件的措施,黃少澤表示,過往非法入境者及非法逗留人士為了逗留澳門,故意銷毀證件以及隱瞞真實身份,令保安當局難以核實其真實身份而無法遣返,按照現時法律只能拘留其六十日,這種情況下,損害的是澳門安全秩序及整體利益,亦存在較大社會安全隱患,因此法案引入中止計算60日拘留期間的特定條件,增加可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的措施,以防止惡意拖延驅逐程序的情況。
議員梁安琪關注有關措施會否對合法逗留人士造成困擾。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表示,由於許多驅逐人士缺乏回國證或未有往返航班等原因,未能在短時間驅逐其出境,按照現行法律制度,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如若存在涉及刑事案件或有否跡象被驅逐程序執行的情況,會向司法當局建議對有關人士採取拘留措施,經法官宣佈後將有關人士拘留,截至今年一月三十日,拘留中心待驅逐人士共有三十人,涉及刑事犯罪如販毒及偽造文件等。
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代處長劉家榮表示,法案建議最長拘留期間為二十四個月,建議在三個情況下可向法官申請對拘留者進行中止計算,包括對拘留者的身份存在疑問、對其持有證件有可疑;對無證人士需向其國家申請回國證件,未獲證件前可申請中止;以及疾病等合理理由,可向司法當局申請中止其拘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