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法
公共採購提高六倍門檻
超千五萬項目才需招標
議員憂慮欠監管缺公平
【本報訊】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法案主要修改內容是將工程強制招標金額門檻提升六倍至一千五百萬澳門元。議員認為提高金額的同時應加強監管,避免“好心做壞事”。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稱,現行法律如《預算綱要法》也有監管規定,政府會在「事前、事中、事後」三階段進行監管。他又稱,現時先修改招標門檻,其後全面訂立《採購法》,包括透明度及監管等等。
立法會昨日審議及一般性表決修改公共採購開支制度法案,修法建議政府對外採購的工程,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項目才需要進行招標程序,多名議員關注監管問題,認為修法只著重調升各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未有完全按二零一八年的公開諮詢意見修法,憂慮欠缺監管和公平性等問題。
議員梁孫旭及李靜儀認為,政府提升招標金額,但相對監管制度是否應該亦加強;議員蘇嘉豪表示,金額是三十七年前訂立,雖贊同修改金額,但完全不能接受該法案,認為法案修改隨時是「好心做壞事」。他指出,因為提升金額門檻會令法案的規範失效,認為政府應一次過訂立《採購法》,規範監管制度。
議員馮家超對修改金額門檻表示贊同,因為現時很多部門增添財產及服務都超過七十五萬元,經常要由上級主管簽署文件,工序繁複費時,修改法例可提升效率。議員葉兆佳指出,法案將招標金額提高,要求政府公開將招標金額提升六倍的標準。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指出,現時的公共採購在事前、事中和事後均有監管機制,例如預算綱要法、公務採購程序指引、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迴避制度等,立法會的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每一季度都要求政府提交預算執行情況,他不認為欠缺監管。
他表示,當局會分兩階段進行《採購法》的訂立,由於是牽涉到數百條法例,要用更多時間去制訂,故先修改招標金額,明年會再修改《採購法》,細化和設立技術性條款補充。
李偉農強調,法案修改經公開諮詢,澳門本地生產總值自一九九八年至今已經增加超過二十倍,本地居民收入亦有很大改變,建築工人收入亦改變很多;當局亦曾向工務局諮詢,對方認為修改金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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