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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社協工作更加積極主動

2021-02-06 01:18

■李振宇

【特訊】議員李振宇在書面質詢中表示,《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作為《澳門基本法》重點提及的諮詢組織,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協)的成立極具意義,一方面簡化了政府與勞、資的關係,另一方面,深化了政府、勞、資三方之間的互相認識,保持了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社協是討論本澳社會——經濟方面重大問題的獨特場所,所有關於社會經濟問題的法律提案,均應聽取社協意見。不可否認的是,社協在成立初期曾發揮了巨大而積極的作用,如檢討優化了1984年舊勞工法、推動成立社會保障基金等事關僱員切身及長遠利益的政策制度。但近年,社協工作成效屢屢備受批評,多項事關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大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在社協不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就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嚴重影響了僱員勞動權益的發展,令社會對社協的積極性產生質疑。

為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社協成立至今超過三十年,勞動世界已發生巨大變化,社協亦不能靜止,應時刻關注社會所發生的變化並不斷做出調整,才能更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挑戰。明年是社協成立三十五週年,請問,政府會否對社協自成立以來的工作成效進行檢討,總結經驗,反思不足,令社協在推動勞資對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第二,社協雖是一個基於社會協調原則的純諮詢性組織,但並不意味著其在工作時只能採取完全被動的態度。法律規定其可主動就社會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問題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或提議。然而,多年來,社協一直未能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工作過於被動。請問,政府未來如何發揮社協自身職責和權限範圍內的能動性,令其工作更加積極主動?

第三,政府在一五年及一六年度施政報告中均承諾將“充分發揮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作用,努力促進勞動關係和諧”,但五六年過去,未見政府有何具體措施配合推進。請問,政府未來將如何在堅持現有對話框架基礎上完善社協運作機制,提升工作成效,令社協成為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穩定劑和催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