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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債券發行監管機制淺析

2021-02-14 06:35


    本澳債券發行監管機制淺析

    本澳對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活動的監管,是根據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由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作為監管主體,及由其製作的《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及《公司債券承銷及託管業務指引》所規範,是典型的集中監管模式,主要功能是滿足債券市場風險的防範監管要求,尤其涉及以下三大方面:

    投資者保護

    發行公司必須透過承銷機構發行債券,並由其負責確保債券的發行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欲以公開認購債券的任何實體,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條,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經聽取AMCM意見後發出的預先許可,但投資者仍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體現“買者自負”原則。

    “賣者盡責”原則根據《公司債券承銷及託管業務指引》,發行公司需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最終責任,承銷機構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對盡職調查承擔最終責任。盡職調查應了解發行公司的狀況,判斷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的發債條件與要求,並核實募集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資訊披露

    《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規定,以公開認購債券的發行公司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就發行公司概況、經營情況、募集資金的使用等重要資訊披露於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且報告的全文應透過交易機構及發行公司的網站作出披露;而以非公開認購債券的發行公司,須按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作出披露。此外還專門對發行公司提出了“持續性披露”要求,在債券存續期間,發行公司均必須就可能影響其償還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及時披露,詳細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信用評級

    《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轉讓管理指引》規定,以公開認購債券的發行公司需對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其他類型債券則可選擇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有關評級機構必須按獨立、客觀及公正的原則對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從以上對本澳債券發行監管制度的分析,可見本澳的債券發行市場受到嚴格監管,令一般公司較難滿足公司債券發行的標準,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澳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因此,建議適當簡化債券發行程序和放鬆資訊披露要求,使本澳債券市場能以更快速度及更快規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