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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牽“傘”也是盜竊

2021-02-22 06:35

    順手牽“傘”也是盜竊

    問:我從商店購物出來,不巧遇上傾盆大雨,這時店外剛好擱着幾把雨傘,如果我趁當時無人見到而拿把雨傘來應急,應該沒有問題吧?

    答:每逢雨季來臨,上述情況可謂屢見不鮮。儘管一把雨傘的價值有限,但它始終是別人的財產,你擅自取去,既自私,亦觸犯法律。根據《刑法典》第197條第一款的規定,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則構成盜竊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在上述情況中,儘管被盜雨傘的價值未達法定金額,相關刑事程序須經自訴才可進行,若雨傘的物主堅持追究,按現行法律你便須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在取傘過程中被人發現而未能得逞,物主仍可按上述條文第二款的規定,依法追究盜傘者的刑事責任。

    擅取他人之物,不論其價值多少,均屬違法,須承擔刑法後果。本局在此奉勸市民切勿貪一時之便,擅自取走他人的財物而招來刑責。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PJ或PJMacaocn)、Facebook專頁(司警教室及司法警察局關注少年組)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