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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021-02-22 06:35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憲法系列文章(十七)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十七),歡迎市民閲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全國人大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予以任免。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國務院的職權有:第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第二,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國務院所提議案的範圍包括法律案、預算案、任免案、條約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案,以及應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決定的其他議案。第三,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第四,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國防建設事業、民族事務、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第五,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第六,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第七,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佈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第八,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