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討論《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擁有日常居所,可被廢除相關的居留許可。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按照法案理解,在澳門工作、大灣區居住的非永久性居民,日後有機會被廢除居留許可,委員會關注立法後與澳人融入大灣區建設的政策相違背,希望聽取政府介紹立法原意,再進一步討論。
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常居所,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可被取消居留許可及拒絕居留許可的續期。黃顯輝表示,法案規定與現時的法律一樣,非永久居民的常居所不在澳門,例如有不少非永久性居民白天在澳門工作,夜晚在珠海或大灣區其他城市居住,日後或有機會被廢除居留許可。雖然政府正推進橫琴澳門新街坊項目,但相關人士倘居於“新街坊”項目,亦不符合條件。有委員關注國家賦予澳門的大灣區定位,政府鼓勵澳人融入大灣區建設及生活,若“常居所”跟以往一樣設定,或跟融入大灣區的定位有矛盾,希望聽取政府立法原意。黃顯輝指出,最近終審法院公佈的一些判決,亦認為非工作原因不在澳門過夜不視為澳門常居所,而維持中級法院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決定。
法案又建議,非永久居民在本澳犯罪判刑超過1次,無論刑期長短,都會被取消居留許可。黃顯輝表示,有委員關注,交通意外引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亦會被判刑,質疑規定過於嚴苛。法案又列出9項給予居留許可需考慮的標準,包括專業知識、在澳計劃從事的活動等,有委員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有關標準的優先次序;有委員認為廢除居留許可的決定重要,應屬行政長官權限,不可作出轉授權;亦有委員希望了解特區成立後持單程證新來澳人士的情況,包括申請個案、成功個案及不獲批准個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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