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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任職依批示 過界過職非小事

2021-02-25 06:35






    外僱任職依批示  過界過職非小事

    澳門經濟發展迅速,各行各業都需要人力資源,但本地人口不足,人口老化問題日趨嚴重,人力資源緊絀,以致部分行業需要輸入外地僱員以補充本地僱員不足。

    現時不少僱主面對請人難的問題,均會向勞工事務局申請輸入外地僱員。然而,聘用外地僱員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僱主應該多加認識,以免誤墮法網。

    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理事長、律師羅頌妤指出,批准聘用外地僱員的批示,會明確指出外地僱員的工作地點,外地僱員必須按獲批的工作地點提供工作,否則便屬過界工作,即使屬同一僱主的其他場所亦然。倘僱主安排獲批准於其名下特定地點工作的外地僱員到其名下其他工作地點提供工作,其行為屬安排外地僱員過地點工作(即過界工作),已違反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2款第(6)項的規定,構成一項行政違法行為。

    此外,批准聘用外地僱員的批示亦會明確指出外地僱員的職務,外地僱員僅能從事獲批准的職務。倘若僱主安排外地僱員從事獲批准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例如安排擔任餐飲服務員的外地僱員,實際擔任廚師職務,其行為屬安排外地僱員過職工作,已違反《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2款第(7)項的規定,構成一項行政違法行為。

    對於違反上述兩項規定的僱主,會按涉及的每一僱員被罰款5,000至10,000澳門元。除上述罰款外,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違反第32條第1款至第3款的僱主,可被科處全部或部分廢止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剝奪其申請新聘用外地僱員許可的權利的附加處罰,為期六個月至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