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出入境管控制度法案。法案建議 60天內需完成驅逐程序,但基於被拘留人所持旅行證件真偽有待核實等原因,可中止計算驅逐期,延長驅逐程序期由法院宣告。委員會關注驅逐期的中止計算及延長是否相同,亦有委員要求說明延長驅逐程序期的次數上限。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完成法案第49條至59條條文討論,委員要求政府交代過去幾年的拘留數字,包括有多少是48小時內拘留完成馬上採取驅逐的措施,有多少是拘留超過48小時但在60日內完成驅逐措施,多少宗是超過60日的拘留期間,之後要釋放有關被拘留人士,發放“行街紙”。委員會通過數字了解修改原因。
此外,法案列明60天內需要對拘留人士完成驅逐程序,但拘留人士或需要查核旅遊證件真偽,故可經法院宣告延長驅逐期。委員提問要求說明延長驅逐程序的次數上限以及計算方法。
法案提出商業或非商業航機在完成乘客登機手續後,要把包括機組人員的個人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委員會關注處理相關個人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又提出貨機、貨輪或貨車應否同屬適用範圍。
另外,法案第53條賦予治安警察局有自由裁量權,治安警察局可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拘留於拘留中心,但要扣留護照或旅行證件,委員關注扣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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