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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十年後須定期修樓違規工程不糾正斷水電

2021-02-28 06:30
特區政府制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草案,包括訂明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若房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業權人不執行房局通知,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對於法案未有引入強制驗樓制度,政府表示,要實現強制驗樓存在困難,若業主不驗樓,政府便要代為檢驗;強制驗樓也表示需按驗樓報告強制維修,若政府代為先行維修亦涉及追收費用。在立法上也不能單憑數條條文處理,必須單行立法。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認為,若法案未列明屬強制驗樓,質疑法案提出的相關罰則是否適用,希望政府清晰提出強制驗樓須單行立法的原意。
早前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限。工程師撰寫的驗樓報告需要列明大廈所有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非法工程。倘業權人若不按驗樓報告保養維修樓宇,將被行政處罰二千五百元至十萬元;若因為樓宇涉及安全或衛生問題,不執行房局發出維修或拆卸命令,則會被罰款五千元至五十萬元。政府指出,若樓宇失修,業主很容易察覺,業主不一定要有驗樓報告才維修樓宇。另外,現時由於業主不簽署維修通知,等同未通知,法案提出可把維修通知張貼在大廈大堂的解決方法。
違規工程不糾正斷水電
在監督措施方面,法案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除按現行制度對進行中的違法工程作出禁制,並著令拆卸外,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政府指出,斷水斷電是最後手段,希望能起到阻嚇性。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澳門元二千五百元至一百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房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強制驗樓須單行立法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未能解決引入強制驗樓制度的問題。政府表示,曾就強制驗樓作出研究,但認為要有一套服務和法規規範。當中指出要強制驗樓存在困難,若業主不驗樓,政府便要代為檢驗;強制驗樓也表示需按驗樓報告強制維修,若政府代為先行維修亦涉及追收費用。在立法上也不能單憑數條條文處理,必須單行立法。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認為,若法案未列明屬強制驗樓,質疑法案提出的相關罰則是否適用,因此需明確政府提出強制驗樓須單行立法的原意。另外,法案建議工務局在執行例如已被命令維修的建築物勒遷時,仍需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可進入建築物的住所。正在討論的防火安全法案亦存在同類情況,政府正研究可否豁免,委員會認為兩份法案應互相配合,將了解政府取態。
入伙十年後須定期修樓違規工程不糾正斷水電

都市建築制度規定樓宇須期保養

違規工程不遵守禁令可斷水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