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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指引既要嚴厲規範更要防止矯枉過正

2021-03-13 04:41
  在行政長官賀一誠訂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日期之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立即雷厲風行,為保證選舉公平公正進行,公佈第一號指引,就競選宣傳、選舉開支、投票方式等訂定具約束力的指引。該指引明示,在競選宣傳方面,必須將競選總部等場所的面積地址及賬目等資料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同時禁止通過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而宣傳車輛首次規定上限為八輛,宣傳車音響播放的音量,由上午九時至晚上八時,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不得超過七十分貝。指引還明確規定,禁止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有影像功能的設備,不得以拍照或錄影方式獲取或記錄自己及他人的選票。該指引還就選舉的開支、中立義務、以及投票時須強制使用的印章等作出規範。選管會稱,該指引屬約束性指引,違反指引規定將被控加重違令罪。該選舉指引的各項規範,完全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因而也就符合「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立法原則。
  而在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本澳傳媒機構代表座談中,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在表態尊重新聞自由的同時,卻又提出超越一號指引的規範,包括在冷靜期和選舉日,傳媒應隱藏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否則會構成宣傳行為視為違法,相關傳媒機構倘沒在限定時間內向選管會作出合理解釋,不排除交予司法機關跟進,卻在本澳新聞傳媒中引發疑慮,並有媒體公開進行質疑,指出這是矯枉過正,將「冷靜期」禁止競選宣傳原意「放大」,變相將曾經發布的競選宣傳「舊聞」資訊「洗刷下架」。傳媒機構還質疑,要把在宣傳期「依《選舉法》合法放上網的『舊聞』下架」,技術和操作上都大有問題,況且宣傳期期間這些資訊都有大批市民、組別支持者或機構轉發、報道和收藏,令所謂「下架『舊聞』」徒添變數。而且,內地以至海外註冊媒體,若在冷靜期和選舉日仍沒有將過去涉及宣傳的內容下架,選管會是否具法律效力追究亦成疑。
  實際上,無論是西方的「普世價值」,還是具有澳門特色的澳門特區法律規範,各項公職選舉在投票日當日及前夕的「冷靜期」,禁止各候選人及其組別作競選宣傳,也禁止傳媒對各候選人的參選意圖和抱負進行報導。這是讓選民們在競選宣傳期接受了狂轟濫炸式的競選政綱資訊後,冷靜地對比思考選擇投票的對象。這有其正面積極的意義,而且也是選舉能夠在公平、公正的社會輿論環境下進行的保證。
  作為傳媒,在充分享受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相關法律給予的新聞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切實遵守這些法律規定及約定俗成的慣例。在「冷靜期」及投票當日,自覺地避免報導任何能夠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消息及作出評論,包括候選人的參選政綱及其含有宣傳自己參選理念的語言及文字、圖案等。尤其是要注意區分某些具有參選者與其他社會人士「雙重角色」人物的言論,對其以對民生事務發表評價的方式,宣傳自己的參選政綱的行為,予以「杯葛」,拒絕進行報導。
  但是,要求媒體將在競選期間張貼上網的合法報導及評論,在「冷靜期」及投票日予以「下架」,則是矯枉過正,強人之難。不但是「法國大餐——多舊魚」,無此必要,而且也在技術操作上難以完全做到,因而隨時會有新聞媒體單位及新聞從業員,會被檢控吃官司,成為某種形式的「文字獄」,戕害新聞自由,損害澳門特區完整、準確、全面踐行「一國兩制」方針的形象。
  實際上,媒體在合法進行宣傳期張貼上網的資訊內容,到「冷靜期」及投票日之時,都已經成為「明日黃花」的舊聞,而且也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如果將之刪除,等於是篡改那一段時間的歷史。倘此邏輯能夠成立,那麼,在公眾圖書館及其他任何場所包括家庭在內,是否也應將在競選宣傳期出版的合法報紙雜誌,也都要統統收回銷毀?以至在澳門特區的歷史上,留下這一段時間的「空白」?雖然說,選舉法允許個別媒體以報備的方式,拒絕在競選宣傳期刊登各參選團體的政綱,但基於新聞規律及讀者尤其是選民們的知情權,各家媒體還是會在競選宣傳期報導刊登各位候選人的參選理念的。而按照唐曉峰的邏輯,在「冷靜期」及投票日,人們仍然能夠在圖書館、辦公室及家中接觸到這些資訊,就都成為「違法」行為,媒體單位及報導記者都應該受到檢控,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其他地方,都沒有類似的規定。誠然,不排除會有參選人,在「冷靜期」或投票日,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工具進行「偷步」宣傳,或是故意不撤下競選宣傳期的競選內容。這是需要嚴厲取締的檢控的,因為他們是選舉活動的選舉利益相關者,其所有行為都可以被視為選舉行為,就需要嚴格遵守選舉法中有關的嚴格規範。如果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單憑自己的力量未能完成,即使是外判承包,也要完成。反正,這筆開支可以歸入於選舉成本之內,進行申報。
  現在反而是某些社會團體,與參選者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甚至就是參選人的「後台」及「平台」。而這些社會團體,往往都有自己的網站以至是會刊,甚至還創辦了內部或公開發行的報紙雜誌。無論是建制派,還是反對派,都是如此。因而選管會更應注意此類與選舉利益相關的團體所經營的網站,在「冷靜期」和投票日,是否已經將其曾經刊登的競選宣傳資訊「下架」。
  希望今次的「失言」,也像四年前的對開罰「重複簽名」問題上,「以葡文版本為依據」事件那樣,不了了之。基於「面子」,可以不撤回相關言論,但在明顯不符法律規定之下,也不予執行。
  四年前的「以葡文版本為依據」事件,就違背了基本法關於中文為澳門特區第一官方語言的立法原意,也悖逆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初衷。《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王叔文教授在其所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國人,以中文作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並以中文為主,乃理所當然。」也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蕭蔚雲教授,也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基本法在確認中文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同時,也仍然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的正式語文,可繼續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使用,這既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具體體現。」「當中葡兩種語文出現解釋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准。基本法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語文政策,是要把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地位確認下來,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檢察院中,必須使用中文,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較少或不使用中文的不正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