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裁定維持文化局 1名前主管人員停職 30天處分。 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前廳長涉及局方過去長期以包工合同聘請工作人員,她上訴至中級法院時曾獲撤銷停職處分,中級法院合議庭的理由是她的違紀行為源於對法律規定欠缺認識,並非對工作漠不關心,按規定應罰款。 但終審法院指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應能自我判斷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和資格任職,若允許行政財政領域的主管單純以未接受過法律培訓為藉口,公然違反行政財政的基本和根本規則,法定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聘任規定便沒有任何意義;即使行為獲法律專家認同,亦不能免除決定人的責任;儘管文化局多年來一直重複某些做法,也不會令本來不合法的行為或程序變得合法。 終審法院認為,不能容忍公共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公然違反必須遵守的職務義務,行為的嚴重性應停職處分。 (黃翠婷 黃偉鴻) 發佈時間:2021-03-16 17:36:06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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