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特區公報刊登一則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關於修訂《專業資格認可準則》通告,公佈專業資格認可準則包括學位畢業取得114學分或以上的學歷審查,同時以列表方式公佈課程應包含3個類別共26個學科以及實習800小時或以上。
學歷審查提出學位畢業學分取得114學分或以上,不足114學分,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課程應包含6科基礎類別、12科專業類別及8科專門類別學科,三個類別的學科共26個學科;欠缺26個學科中的部分學科,容許藉補修彌補;但補修的前提是課程須至少已包含該26個指定學科中的14個學科;欠缺屬“不能彌補”的學科,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不能彌補”的學科包括基礎類別的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概論,專業類別的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
倘課程的學科名稱不完全對應表中所列者,將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評審該學科的實質內容,如其具備表內所載一學科的內涵,可被等同於該相應的學科。
此外,課程應包含的實習800小時或以上;若課程的實習時數等於或多於400小時但未達800小時,此情況下,須彌補實習;課程的實習時數少於400小時,視為不符合學歷要件。
自通告公佈日起,該委員會就專業資格認可申請人的學歷所作的評審,一概適用載於通告附件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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