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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人案發回初院重審

2021-03-27 06:35

    中院指欠審理受害人佩戴不合規格頭盔影響

    車禍傷人案發回初院重審

    【本報消息】一輛私家車司機涉超車時撞到一名電單車司機,導致對方百分之五永久傷殘。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一項過失嚴重傷人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准予緩刑,以連帶方式支付約五十三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初院欠缺審理電單車司機佩戴不合規格頭盔對交通意外造成傷勢影響,以及相關科學評估。裁定發回初院重審。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

    案情顯示,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在宋玉生廣場附近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部輕型汽車沿中間車道駛至一輛輕型電單車的右後方,並開始超車。過程中,汽車左側車身撞及電單車右側車身,導致駕駛者連人帶車倒地受傷。經鑑定,電單車司機遺留有鎖骨向外移(畸形癒合),被評定存有百分之五的永久傷殘率。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汽車司機觸犯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執行,以及禁止駕駛九個月之附加刑。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初級法院判令民事被請求人支付電單車司機合共約五十三萬九千澳門元的賠償及法定利息,以及留待執行程序時確定的賠償。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關於缺乏審查問題或者遺漏審理而請求廢止被上訴判決的問題,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在答辯狀中已質疑受害人所佩戴的頭盔不合規格,並請求法院去函交通事務局詢問有關事宜。初級法院接受申請之後也確實去函交通事務局,並得到了受害人所佩戴的頭盔不合規格的結果的答覆。

    頭盔影響傷勢輕重

    中院指出,既然初級法院已經完成了這些訴訟行為並取得了合法的證據,就應該對上訴人所提出的“被上訴人於案發當日所佩戴的頭盔的合規性質疑”作出回應,因為這個“問題”雖然不能對交通意外的責任歸屬起到決定性的作為,但是對受害人傷勢的輕重的影響則是重大。

    雖然原審法院在庭審記錄中,籠統地記載了合議庭審查了卷宗內及庭上取得的證據,但是,原審法院對此書證的審查結果,以及應該得出的合適結論並沒有任何交代,因為那是一個法院必須審理的構成訴訟標的的“問題”。欠缺審理此問題確實構成了《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遺漏審理的瑕疵,並因此構成了判決書這部分決定的無效。

    由於被上訴人於案發當日所佩戴的頭盔不合規格的事實,對交通意外受害人傷勢的影響的前提是對此事實的科學評估,然後只有在得到評估的結果之後才能判決。因此,中級法院無條件審理此事實,必須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原來的合議庭審理遺漏審理的問題,然後再認定事實並決定。

    至於上訴人提出的交通意外的過錯分擔問題,和被上訴人因喪失工作能力百分之五而獲得的賠償以八折算的折扣率過高的上訴理由,均被中院裁定為不成立。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發回初級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