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街市制度沿用數十年無法適應現今社會發展
本澳現時有九個公共街市,所適用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是沿用於一九六零年制定的《市立市場章程》,而小販管理制度則是於一九八七年頒佈,適用於澳門半島的《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以及於一九七四年頒佈,適用於澳門離島的《海島市自治規約》。雖然市政規章曾經多次修改,但有關制度無法適應現今社會發展及需要。對於各行業的發展、進場、經營管理、監管等問題均需進行調整。
政府在二零一八年計劃修改《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兩個法案。當局指出,有關街市及小販事務的管理條例已沿用數十年,未能適應現今社會發展需要,故有必要進行調整、變更及創新。期望透過對相關條例的修訂,加強管理規範,使公共資源得到更合理配置及充分運用,為行業注入新動力,推動街市及小販行業積極經營,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讓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當局表示,建議引入競爭機制,是讓有心有能力的人士有機會進場,但強調街市及小販攤位的經營模式不會轉變,亦不接受集團或公司申請進入街市,攤位經營者必須是自然人;而為街市攤位設定租賃期限,是希望公共資源得到合理流動,為行業注入新元素及動力,促進經營者積極經營,提升及引進更多元的服務。倘六年經營期內營運情況良好,即攤位配置到適合的經營者,而良好的經營記錄就為經營者創造持續經營的條件及機會。
在休業日數方面,當局建議經營者的合理休業上限是每年一百八十天;但業界提交證明申請,最高可休業天數達到一百八十天,當中包括因患病、休漁期或其它不可歸責的原因等。一百八十天的休業期限已充分考慮了業界的經營情況,而有關具體對休業申請的規範可繼續聽取社會的意見。
當局認為街市和小販攤位是公共資源,除照顧原有經營者,亦須平衡新入場經營者及公眾的利益,同時考慮到行業存續發展,並希望加強管理規範,提高經營者的自律性,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市政署在去年經分析《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公開諮詢的各界意見及法務部門意見,以及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將兩項法案合併為一項《公共街市及小販管理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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