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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共街市制度法案_望解決運營及管理問題

2021-04-04 06:30
通過公共街市制度法案 望解決運營及管理問題
立法會全體會議在去年十一月下旬一般性通過《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街市的運營及管理長期以來存在不少問題,市政署於二零一八年開始諮詢公眾及業界,原預計今年提交法案,但由於去年街市豬肉零售價的問題,社會上要求盡快完善有關街市的管理制度,因此提交相關法案。
法案明確賦予市政署管理公共街市及監察攤位承租人經營業務的職權,有權採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共街市的秩序及衛生,以確保建立一個公平、合理及舒適的消費環境。法案亦明確每名攤販只可經營一個攤位,且不可同時持有小販准照;法案規定租賃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質,租賃合同有效期為三年,市政署擁有續約的主動權,可在合同期滿九十日之前提議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及修訂合同條款。
法案亦明確規定承租人須遵守租賃合同所定的義務,尤其包括繳交租金、持續及親身經營業務、遵守市政署為管理公共街市發出的指引等。若有違反,可被科處不高於一千五百元的罰款;法案同時建議承租人一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三次,又或在三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解除其合同。
法案亦訂定各項過渡措施,在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經營、屬散檔准照或小販准照的持有人,可按新法規定簽署租賃合同;由於現時部份攤販年事已高,因此法案容許其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繼續租賃攤位或將合同地位轉移給特定人士;同時租賃多個攤位的攤販,只可保留租賃一個攤位,並在指定期限內將攤位移轉給特定人士;此外,法案還建議符合過渡規定的人士可於新法生效起計三年內,申請將攤位轉移;又或從滿六十五歲起計三年內,申請將攤位轉移給配偶或子女。
法案中引入以“公開競投”為主的分配攤位方式,改變現時公開抽籤的做法。當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有議員指,多年前討論街市攤位分配是否應該公開競投?但當時被指會拉高成本、推高物價,要求政府交代構思改為公開競投的標準,一般公開競投都是價高者得,但街市過去不用交租。
另有議員認為法案賦予市政署的權限較大,有權採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共街巿的秩序及衛生,以及訂明承租攤位經營者需要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認為相關規定太嚴苛,指有市販擔心續期的標準,希望政府於細則性審議法案時交代管理標準,以及多聽社會意見作優化。
張永春回應表示,法案是賦權市政署作為街市的管理者,多年來市政署對於街市不是管得過多,令市販經營不下去;而是管得不到位,應管的很多事亦管不到。政府只是訂定基本原則,具體條款不會寫入法律,否則街市很難經營下去,且會令現時狀況惡化,對市民及攤販均不是好事。
對於“公開競投”方面,張永春解釋競投並非價高者得,而是因為攤位多年不收租金,而短期亦未見必須收租。政府是希望透過引入競投制度激勵有心經營、有經營方案的攤販做好生意,而不是霸佔著攤檔又不開檔的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