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多次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政府代表舉例指,近年市政署重建或重整街市時,會把小販遷入街市經營、街市亦會增設停車場、社區活動中心及市民服務中心等。將來若有條件會引入日常生活服務的相關攤位,例如配鎖匙、補鞋等服務。委員關注到日常生活用品的表述內容不清晰及會令人產生誤解,政府代表表示會研究完善清晰的條文。
常委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將來市政署會把小販大樓納入公共街市,小販執照將會取消。至於具體涉及的小販數量?他指法案只提及包括小販大樓、但未有具體小販的數量,委員會再作跟進。政府的目的是希望街市服務的日常生活用品範圍更廣,攤販將來逐步與公共街市同受此法例管理。
法案亦規定承租人義務,需要持續經營以及親身經營,包括承租人本人親身每年經營日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如果法案規定的合同義務一年違反三次或者三年內違反五次將會被解約。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期內遵守規範將會續租,且續租次數無限制,以鼓勵優質經營者繼續經營。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持續經營業務是要求承租人對街市攤位需以持續方式經營業務,保障街市日常運作,但可透過他人協助,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僱員協助經營。親身經營包括承租人本人親身經營日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
至於如何界定是否滿足二百四十日當局是否設立巡查機制?何潤生表示,不同攤販有不同業務內容,行會亦有行規,將來專營合同會根據業務品種訂定具體時間,例如售賣豬肉時來貨較少,售賣時間可以相應減少。
法案的過渡性條文包括現時租賃多個攤位的檔主,日後只可保留 一個攤位,並需要在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將攤位轉移至父母、配偶、子女和協助人等。至於同一攤位有兩名承租人,則可保留共同租賃或改由其中一人租賃。
現有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將於法案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後失效,准照持有人須於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與市署訂立新的租賃合同,逾期攤位將被收回。新租約為三年期限,可以續期。政府要制訂租賃合同範本、街市指引及開展新法的宣傳工作,相信法案會有一個較長的待生效期,攤販可趁此段時間思考未來攤位的安排。
街市法主要規管現有九個街市約一千個攤檔及攤販,至於義字街、三盞燈等小販准照,則按照現行制度規管,未來會再修法規範,但暫未有修法時間。
小販將納入公共街市 承租人必需親身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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