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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種類

2021-04-05 06:35

    勞動合同的種類

    相信很多人在進入一間公司工作時都會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大家又是否知道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的分類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包括: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統稱具期限的合同),以及不具期限的合同。從合同形式來説,不具期限的合同無須遵守特定形式,即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均可,但具期限的合同,以及與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就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現實中,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為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僱主才可與僱員訂立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首先,其目的僅可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包括提供季節性工作、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執行的不可預計的工作、替代缺勤的僱員等),而且合同期亦僅以滿足有關臨時需要所需的期間為限,例如僱主必須臨時聘用某僱員,以便完成一項預計需時三個月就可以完成的工作,那麼,他們訂立的具期限合同的期間就不應超過三個月。此外,這兩種具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亦須符合下述規定。

    (一)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此種合同的期間就是需按照勞資雙方的協議定出,但該期間包括續期在內不得超過兩年。不過,倘若是提供季節性工作(例如游泳館夏季聘請“救生員”),合同訂立的最長期限則為六個月,且不得續期;倘若是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需要執行不可預計的工作,並為此需增聘人手完成有關工作,則不論合同有否續期,其期限均不得超過一年。

    (二)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僱主與僱員訂立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以完成合同標的所需時間為期限,但不得超過兩年。例如,僱主為了完成一幅巨大的壁畫而專門聘請一名僱員協助繪畫,由於不能確定具體完成時間,僱主就可與該僱員簽訂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

    為給予僱員更大的保障,法律對具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間作出了規定,在出現法定情況下,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將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註:本文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