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國安概念到“總體國家安全觀”(上)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乘改革之東風,中國取得成就舉世矚目,各項事業蒸蒸日上,包括國家安全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尤其是自二○一二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後,中國的國家安全事業產生歷史性變革,這一變革核心就是國家安全觀念的變革。
綜觀改革開放四十年的歷史,“國家安全”這一概念可以說大致經歷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在傳統意義上使用“國家安全”概念。
譬如,在一九八三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正式使用“國家安全”這一概念,該報告指出,“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務院提請這次大會批准成立國家安全部,以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此後,“國家安全”這一概念曾多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此階段的“國家安全”概念強調是國家的政治安全和軍事安全,因而屬於一種非常傳統僅強調防禦外敵的“國家安全概念”,如在一九九二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對“國家安全”概念的使用,都被放在“軍隊建設”部分。
由此可見,從基本法產生年代來看,基本法第廿三條所涉及的國家安全概念,還是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概念,強調是國家的政治安全和軍事安全。
第二階段就是提出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概念。
譬如,中國政府從一九九七年開始在國際舞台上提出“新安全觀”的理念,二○○二年還發佈《中國關於新安全觀的立場檔》。但是,“新安全觀”涉及只是國家的對外安全和國際安全問題,雖與傳統“國家安全”概念有所不同,但其實還是一種只講外部不講內部的安全觀。
第三階段是將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合二為一的非傳統“國家安全”概念的萌芽階段。
譬如,在二○○四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其“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斷提高應對國際局勢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一部分首次對國家安全作系統集中表述,指出要“始終把國家主權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決維護國家安全,針對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因素相互交織的新情況,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完善國家安全戰略,抓緊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科學、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堅決防範和打擊各種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和分裂活動,有效防範和應對來自國際經濟領域的各種風險,確保國家的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很顯然,這裏講的國家安全與傳統的國家安全概念相比已有實質性轉變,也就是將國家安全的內涵分為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兩個組成部分。
第四階段就是完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念並以此來指導國家安全的建設事業。
這一階段主要實現三件事:
一是強化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的領導體制,於二○一三年首次在中國共產黨內部設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習近平總書記擔任主席。
二是在二○一四年舉行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正式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念,明確指出要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三是通過二○一五年重新頒佈《國家安全法》,將“總體國家安全觀”納入法制軌道,明確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同時,《國家安全法》還規定每年的四月十五日為“國家安全教育日”。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監事長 趙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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