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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入境人士生物識別資料 儲存期或多於5年

2021-04-20 00:00

黃顯輝和崔世平.jpg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未來對出入境本澳的人士所收集的生物識別資料,除了現行的指紋和面部,還會加入虹膜或視網膜。至於生物識別資料的保存期限,委員會引述政府代表指至少會超過五年,但沒有給予明確的數字。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指,雙方完成討論法案第一條至第十七條。就法案第十六條“管控手段”第一款規定,入境及出境管控須藉查核證件或以生物識別方式核實個人身份資料,並以電腦記錄其出入境活動。法案建議出入境的居民和非居民都要接受三種生物識別方式,包括“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的形態”、“面部識別”。法案建議該三種方式,可以做其中一種或多於一種。據政府提供資料,多數國家或地區採用指紋或面部識別,新加坡就採用虹膜,但實行的地方不多,對此有委員質疑為何仍要採用虹膜方式。政府解釋,指紋和面部從醫學上而言修改容易,虹膜修改機會極少,對管控最穩妥。此外,有委員關注資料保存時間,政府代表指會透過補充行政法規訂定,原則上個人資料最長五年,生物識別元素保存時間會較長。有委員認為保存時間應該寫入法律。
黃顯輝引述委員關注到以虛假文件或任何欺詐方式取得入境、逗留、居留許可的人士被揭發後,假如這些人士已在澳門生活若干年並取得合法居民證件,甚至已在澳門生育子女,有關人士及其子女的居留權又如何處理。政府代表回應,對於他們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子女,按過去司法判決和《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定,不排除當局或法院基於人道理由例外地承認有關子女的居留權。
另外,黃顯輝又引述委員關注法案就實施禁止入境措施,有沒有制定禁止入境期間的上限,政府代表則稱這方面會參考現行《有組織犯罪法》對有組織犯罪的非居民可實施禁止入境十年的規定,至於要不要寫進法案內作出規定,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