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針對善豐花園建築商、鄰旁蘇豪薈地段發展商、相關工程公司和技術人員等,以連帶責任追討處理善豐事件逾三千八百萬元開支的案件,獲初級法院裁定勝訴。法院表示,除特區政府外,至今亦有數名善豐花園的小業主共同針對蘇豪薈地段的建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就六個單位、四個車位的損失獲得賠償,目前相關訴訟程序仍然待決。另外,初級法院還沒有受理任何涉及善豐花園重建費用之訴的案件。
案中共九名被告,包括建築商何榮標(第一被告)和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善豐花園地基和建築的指導工程技術員JOAQUIMERNESTOSALES(第三被告)、蘇豪薈地段的所有人德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拆卸蘇豪薈地段上舊建築物北泰工業大廈的建築商黎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被告)、蘇豪薈地段地基鑽孔樁工程的建築商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第六被告)、蘇豪薈地段的拆卸工程及建築工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張念島(第七被告)。至於蘇豪薈地段拆卸工程的承保公司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和蘇豪薈地段地基工程的承保公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被傳召以主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
法院指出,從事善豐花園建築工程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以及作為監督工程負責人的第三被告,負有很大程度的謹慎注意及保護義務,以確保大廈每一結構部件不論在材料及施工方面都能確保達致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在本案中,蘇豪薈地段的樁柱安裝方法和善豐花園2P9柱的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從而導致該2P9柱爆裂,兩者均是引致事件發生的適當原因。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均沒有對用於興建善豐花園的混凝土進行收貨檢測,也沒有對其質量進行監督,顯然沒有履行應有的注意及謹慎義務,應予歸責。第四被告負有對善豐花園的業權人作出損害賠償。
法院又指,蘇豪薈地基所採用的鑽孔施工方法、善豐花園基礎樁容易受土層潛在擾動之影響的特性以及涉案區域的土質,使得蘇豪薈的建築工程對相鄰的善豐花園造成危險,所以該工程屬於危險活動,由於第六和第七被被告未能證實已採取按當時情況須採取之各種措施以預防善豐花園損害之發生,因此應對善豐花園的危險狀況負責。第九被告作為蘇豪薈地段地基工程承保公司則理應按照其與第四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承擔上限為五百澳門元的賠償。
綜上所述,初級法院裁定第一原告的訴訟理由部份成立,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以及第九被告(以五百萬元澳門元為限)以連帶方式向特區政府支付一千二百八十萬零五千五百八十九點六六澳門元,並以連帶方式支付政府在主訴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為跟蹤及監測善豐花園、臨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廈、澳華大廈和廣興大廈的結構所作出的開支,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裁定社工局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第二原告支付二千五百三十九萬六千五百澳門元的款項,以及第二原告在訴訟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已墊支的其他與前述款項性質相同的款項,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
政府追討善豐開支勝訴
眾責任人賠三千八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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