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擬升降設備法律制度
倡定期年檢違者「停機」
今諮詢四十八天集意見
【本報訊】政府今日起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為期四十八日,期間將舉辦五場諮詢會收集社會意見。諮詢文本建議規管安裝在公共或私人建築物的升降設備,必須每年一次定期檢驗,監管職權交工務局統一負責。工務局稱,若有關法律通過後,沒有做年檢的升降設備會被即時停用,形容“不能使用升降機”已是最大懲罰。
特區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在二零一三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基礎上,參考歐盟有關升降設備的最新標準、本地相關建築法例,以及總結過去實務工作經驗,期望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包括由獲專業認證的人員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
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涉及四個關係方,包括責任人、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及監察實體。為了能有效進行監察,建議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管理實體職權的前提下,將監察職權賦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工務局稱,現時按局方指引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共有九千二百多部。
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被問到每年強制檢驗,會否間接增加大廈業主管理費用。工務局稱,現時對升降機類設備的檢驗工作均判予澳門一間實驗室負責,費用不太昂貴。若根據這個金額,相信分攤後每戶業主需承擔的費用不會很多。
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一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四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
諮詢文本又建議,違法的維修保養及檢驗公司可被科處一萬元至四十萬元罰款。工務局稱,文本對作為第三方的檢驗實體的罰則會相對嚴厲,最高罰金主要涉及檢驗實體不誠實,沒有履行獨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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