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明確不會“每檔一鏡”
公共街市裝錄影監察運作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細則性審議“街市法”,政府代表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早前引起街市攤販擔心私隱問題的錄影設備,政府明確不會“每檔一鏡”,並據街市實際環境決定安裝錄像設備的數量。強調錄像設備僅在街市的公共地方安裝,位置及角度是讓市政署監察到攤檔,例如開門及關門時間等,以符合持續經營、親身經營的法律規定。
何潤生表示,在市政署解除合同中,原文本建議,承租人在一年內違反有關的合同義務達三次,又或在三年內違反有關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解除租賃合同,有關義務包括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持續經營、配合市政署監察時提出的要求等。
修改違反義務守則
委員會認為,違反義務相對不太嚴重,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在新文本刪除了三年內違反有關義務達五次的規定。新條文允許協助人在承租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政署申請按照原合同條件、剩餘時間繼續經營攤位,以維持已登記為協助人的承租人在生配偶的生計。
至於早前備受街市攤販關注的錄影設備,何潤生引述政府解釋,希望透過錄影系統輔助執法工作,減少稽查員人手,以杜絕現時公共街市部分攤位“租上租”,以及長期不開檔或開檔時間不定的情況,加強規範公共街市運作。
政府強調,有關錄像行為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若需翻查相關錄像資料,須獲市政署管委會主席同意。政府又明確不會 “一檔裝一個鏡頭”,並按九個公共街市實際環境,例如走廊頭尾各安裝一個鏡頭,以監管攤販是否按合同規定經營,有關的錄影系統作為街市控制室人員監察街市日常運作情況,以及有需要時取證之用。
另外,何潤生稱,政府亦就現有攤位承租人的過渡安排作出調整,將承租人可於該法律生效之日計起三年內,向市政署申請將攤位租賃的合同地位移轉予符合相關規定人士,改為五年;並刪除了“或自其中一名承租人滿六十五歲起計三年內移轉攤位租賃的合同地位予符合規定的一名人士”。
何潤生表示,待有關技術會議完成後,委員會將撰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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