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職技培訓發展資助下周一起申請
  • 消委會葡食安局商保消費權益
  • 深合區解讀多功能自貿賬戶
  • 中葡展示館豐富葡語國產品
  • 財委會:政府制訂預算應審慎
  • 去年三季四項目預算額有變
  • 樓市今“撤辣”
  • 一戶通商社通擬辦物商業登記
  • 李鴻忠出席中葡論壇開幕式
  • 迎接盛會
  • 去年公共停車場回報億一略減
  • E1區海關兩棧橋竣工
  • 警一周檢控百三違規行人
  • 輕軌橫琴線擬年內通車
  • 十六浦口首季罰四百途人
  • 大專生微電影賽徵件
  • 在粵澳生兩津貼下周申請
  • 城大探討琴澳文產高質發展
  • 中西學院訪科學發展基金
  • 專家科大談雪域高原防災

對懷孕女性僱員的保障

2021-05-09 06:35

    對懷孕女性僱員的保障

    案例:僱主明知其公司倉務員阿姍懷孕,仍繼續安排阿姍執拾貨倉和搬運貨物,僱主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不得安排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工作。如上述例子,僱主不應該再安排阿姍執拾貨倉和搬運貨物,因為對一個孕婦來說,搬運貨物可能會對孕婦本身和胎兒帶來一定風險,所以僱主應該對阿姍工作崗位作出適當調整,例如安排阿姍負責文書工作。否則僱主可能構成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每一僱員,被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金。

    此外,在阿姍懷孕期間,由於其身體狀況不適宜處理以往日常工作,且還需要放七十日產假,僱主擔心人手緊張,無法應付工作,因此想解僱阿姍,另聘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是否可以解僱阿姍呢?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除非具有合理理由(例如:僱員無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上級命令、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等),僱主是不能單方面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否則,僱主須向被解僱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七十日基本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家庭津貼、所擔任職務的固有津貼及佣金等)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最後,提提懷孕的女性僱員,按照法律規定,女性僱員須將懷孕或分娩的事實通知僱主後,方有權享有上述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