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錢黨詐騙罪成判囚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審結一宗“換錢黨”詐騙案。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加重詐騙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不予緩刑。
被告李X,男性,內地居民,缺席庭審,涉一項加重詐騙罪。案情顯示,事主於某娛樂場耍樂時,得悉李某可以用較優惠的匯率,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事主遂轉帳四萬元人民幣予李某,惟對方收款後,遲遲未將有關港幣發回事主,事主懷疑受騙,報警求助。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被告的供詞承認指控,事主亦講述案發經過。證實事主透過移動支付應用程式將四萬元轉帳予被告。量刑方面,裁定被告一項加重詐騙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
在緩刑的選擇上,由於被告仍沒有向事主賠償,來澳的目的並不是旅遊,犯罪故意程度高。鑑於同類犯罪屢禁不止,決定不予緩刑,有關徒刑須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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