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逾期提出
經屋買受人解約上訴判敗
【本報消息】一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涉被房屋局解除合同後,提出司法上訴。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中級法院於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掛號信通知上訴人,但對方直至去年二月二十日才提起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的上訴,明顯逾期。裁定上訴敗。
案情顯示,一六年七月二日,房屋局長作出批示,決定解除該局與上訴人於一二年六月六日簽署的經濟房屋單位預約買賣合同,上訴人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於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司法上訴。
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透過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判決。上訴人繼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於去年一月十六日作出批示,決定不受理該上訴。
去年二月二十日,上訴人針對中級法院於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於去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以上訴逾期為由決定不受理該上訴。該決定最終被中級法院合議庭於去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裁判予以確認和維持。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超出十日明顯逾期
關於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上訴的期間問題,終院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相關規定,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上訴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自作出裁判之通知時起算。
中級法院於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掛號信通知上訴人,該院於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但上訴人直至去年二月二十日才提起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的上訴,明顯逾期,因為已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自作出裁判通知日開始計算的十日期間。
至於上訴人辯稱,被上訴裁判以及作為理據的裁判均已轉為確定為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上訴的前提條件,合議庭指出,《行政訴訟法典》規定了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上訴的前提,當中看不到任何涉及被上訴裁判轉為確定的內容,在規範該上訴的其他條文中也找不到任何這方面的要求。因此,現行法律並未將被上訴裁判轉為確定作為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上訴的前提條件,來加以規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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