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升降設備制度提多項建議
物管業冀清晰操作指引
【本報消息】《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現正展開公眾諮詢,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經廣泛蒐集會內意見,匯總整理出幾點建議,供政府參考。
有關責任人方面,日後需由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建議當局提供清晰的登記指引予責任人,通過多管道宣傳,以免未能在法律規定時限內完成有關登記。文本中提及維修技術員、保養員、技術指導員、檢驗員等專業人員名稱,冀當局提早明確有關人員的條件為何,以符合法律實施時的要求。
為避免造成市場壟斷,引致用家對收費無議價能力,當局應做好長期的培訓及協助有意從事檢驗業務的實體開展資格認證。另建議對相關監管職權給予充分明確並制訂有關罰則。
關於升降設備發生的意外規定,建議當局清晰界定何謂嚴重受傷,為責任人提供清晰的可參考操作的指引,以免責任人誤解而未能按法律制度聘請檢驗實體檢查。同時建議考慮允許實體通過電郵通知或通過工務局預設的通報網站系統通知,會具較高的可行性。另希望當局考慮在法律的公佈期和實施期之間設置適當間隔,給予適當指引,讓業界有充分時間進行法律要求的認證,而不是設置例外情況使檢驗實體可以豁免認證。
總體而言,建議整體立法思路應考慮一下如何釐清兩個實體的責任和賦予監管部門調查及判斷責任的權力,又或直接規定兩個實體在特定情況下負有連帶責任。還望政府考慮在法律制度實施初期,推出如檢驗資助計劃一類的援助措施,藉資助引導社會更多地認識檢驗制度以及提高檢驗的覆蓋率,以最終實現通過該法律制度,來提高本澳升降設備運行的安全性的目的。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