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六四集會”有理有據
特區政府有責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前幾天,澳門治安警察局就有關人士意圖舉行“六四集會”作出了相關批示,明確該等集會目的具有違法性而不予批准。本人認為,治安警察局的批示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同時也表明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政治意識正在不斷加強,值得點讚。
眾所周知,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內涵,正因為如此,維護國家安全就必然成為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的憲制性責任,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自覺履行這種憲制性責任。那麼,為甚麼說治安警察局的批示是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呢?對此,我們一定要認真、全面地把握國家安全理念的豐富內涵。
關於中國的國家安全理念,經歷了一個從傳統國家安全觀向“總體國家安全觀”轉化的歷程,其目的就是為了更有效地應對日趨複雜的國際形勢,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根據這種轉化,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由此可見,國家的政治安全,不僅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應有之義,更是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所在。
何謂國家的政治安全?簡單地說,國家的政治安全,就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的根本制度。因為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承擔着對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和奮鬥目標等事關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域性問題作出規定的立法使命。根據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乃是二○一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補充加進憲法第一條第二款之中的。憲法的這一規定非常清楚、明確地表明,國家的政治安全就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這種政治安全的核心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以及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穩定性。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國家最高的政治領導力量。因此,毫無疑問,切實維護好憲法所規定的這一根本制度,維護好國家的政治安全,直接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係到民族的興衰存亡;而確保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則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生命線和不可動搖的底線。任何挑戰這一底線的行為,都是挑戰、違反憲法,破壞、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行為。必須明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及基本法的上位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就法制而言,其憲制秩序的根本轉變,就是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共同確定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這是特區憲制基礎、憲制秩序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是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和重中之重。因此,特別行政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方面,就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並因應理念的轉化,保障各個領域包括政治領域的國家安全在特別行政區不受侵犯。很顯然,所謂的“六四集會”,其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挑戰憲法的權威,挑戰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治安全的底線,這是嚴重的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行為,是破壞和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怎麼能容忍呢?這一點正如中國改革開放設計師鄧小平先生所言,“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鄧小平先生的話真是一針見血,對那些妄圖在特別行政區用行動來破壞、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非管不行,對該等公然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行為,是時候做一個“了斷”了。
澳門大學法學院客席教授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監事長
趙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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