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建澳:尊重兒童表達權利
六月一日是國際兒童節,民眾建澳聯盟婦幼事務委員會主任、大律師施麗君表示,“參與權”是賦予兒童受傾聽的權利,讓十八歲以下的兒童有權利表達意見,成人亦應尊重其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兒童享有表達意見和思想自由等權利,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施麗君認為,在接收兒童意見後,如何看待和處理,了解箇中因由,尊重個人差異,而非批判或比較,可給予兒童更大的發展空間。如兒童個性各有不同,讓他們按自己的喜好而選擇興趣班,給予支持鼓勵,可為兒童帶來更大的滿足感和成就感。
施麗君指出,兒童的表達與他們的生理、心理及精神發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認為兒童的身體健康固然重要,但他們的心理和精神健康發展更應受到加倍關注。心理和精神是否健康不是一時三刻便可察覺得到,而當察覺有異時,可能為時已晚,已無法挽救,因此,提升父母、學校教學人員及兒童照顧者等對相關狀況的初步判辨能力尤為重要,及時反映、關注並跟進,不斷優化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大眾亦不應袖手旁觀,共同為兒童參與構築健康平台。
她表示,《兒童權利公約》承認了兒童的各項人權,其具體實踐有賴政府的立法和政策推動,比起形式上的宣傳推廣,讓大眾更確切了解兒童權利的內涵,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當中實際應用,更具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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