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洩密罪不成立 三指控發回初院重審
張祖榮改判囚十一個月緩刑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日前推翻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洩密控罪,認定“重大投資”等內部標準不屬“秘密”,僅判他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入獄十一個月,並准緩刑。
但獲原審庭開釋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清洗黑錢”指控,則發回初院新合議庭重審。中院並改判行政管委會前執行委員吳愛華全部罪名不成立。
貿促局張祖榮、前投資經理甄溢全、吳愛華涉違法協助商人吳國壽的集團某些個案居留澳門,分別被初院判監兩年、四年、一年九個月和十五年,全部不得緩刑。全案共有二十六名嫌犯,上述四人,另有八名嫌犯、檢察院均提出上訴。
吳愛華判無罪
吳愛華因洩密、濫用職權被判刑,中院指出,每名申請人均有權向當局查詢申請的處理進度和審批情況。本案中,無任何有關申請人提交偽造的文件,吳愛華因協助查詢和跟進審批情況而從中獲利的結論並無具體事實支持,因此判她罪名不成立。另外,中院合議庭指出,貿促局對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中何謂“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行業薪酬中位數”和“重大投資”的認定或界定標準,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判斷,不屬於“秘密”範疇。
難脫濫權之嫌
縱使貿促局內部對“重大投資”的界定標準不屬秘密,但張祖榮向吳國壽的集團代辦的某些臨時居留申請個案給予“特別照顧”和“特別協助”的行徑會對當時的其他臨時居留申請個案的申請方或代辦方不公,加上張是涉嫌實質從吳處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作出有關行為,涉嫌違反公務員無私處理公務的義務,因此也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的刑事罪狀。
就檢察院質疑原審庭審查張與其妻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現金、吳國壽透過張祖榮的內地情人向張輸送不法利益等指控事實的證據時明顯出錯。中院分析認為,原審庭就相關指控事實的最後認定結果,在常人一般生活的經驗法則角度下來看,顯得不合情理,因而決定把案件涉及行賄、受賄作不法行為和清洗黑錢等罪的內容發回初院重審。另外,雖然張祖榮被原審庭判罪成的四項“違反保密”罪得被改判無罪,初院新合議庭仍須就其相應指控的三項“濫用職權罪”作出處理。
須捐政府五萬
就張祖榮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中院對他科處為期十一個月的單一徒刑。中院並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仍可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准他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須在今年七月三十日前向特區捐獻五萬元,以彌補其罪行的惡害。
張祖榮的上訴結果仍有可能因重審變更。甄溢全、吳國壽等其他十名嫌犯的上訴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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