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表示,倘若由市政署發牌監管之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不遵守相關最新防疫指引,沒有要求進入場所的人士出示有效的綠色“澳門健康碼”,相關部門可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向有關場所或人士,處以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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