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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反對放寬臨居權資格

2021-06-14 06:35


    團體反對放寬臨居權資格

    【本報消息】政府日前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議在《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中新增條文建議放寬臨時居留權資格。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陳樂琪促政府收回放寬臨時居留權資格新修法提議。

    新增條文建議允許居留許可持有人,只要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使不在澳留宿仍被視為“通常居住”。陳樂琪表示,放寬臨時居留權影響本澳深遠,二○一八年的公開諮詢從無提及放寬通常居住定義,社會對此未有充分討論和共識。廉政公署同年公佈《關於貿促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調查報告》中也批評當局不以申請人留澳期間作為審批要件,做法不嚴謹及存在漏洞。

    倘居留申請人及家團長居外地,只是所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無意以本澳為生活核心,適合以外僱形式來澳工作,無必要申請臨時居留權。

    他憂慮,以每年在澳居留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作為判斷是否通常居住本澳的客觀標準之一,法律也接納具合理理由的例外情況,從而合理分配公共資源,以及審批臨時居留,一直行之有效;反之,現時未有社會共識下貿然放寬標準,對其他同樣以通常居住作為分配資源準則的政策可能衍起骨牌效應。

    舉例如現時經濟房屋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前十二個月內須符合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本澳的規定;非強制央積金制度規定,當政府有財政盈餘,居民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等,以上法律規範旨在確保公共資源分配予通常居住本澳的居民,若修改有關標準,只需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被視為通常居住的話,其他涉及通常居住的法律也可能受到衝擊。

    因此,陳樂琪認為,政府突如其來的新修法建議牽一髮而動全身,除了動搖既有居留法律制度根基,亦影響其他政策制訂;事前毫無社會共識,倘若倉卒通過,影響勢必深遠,政府目前應向立法會委員會收回有關修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