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經理人糾紛案開審
吳青峰獲清白身
歌手吳青峰與前經理人林暐哲的著作權糾紛案昨日再開庭,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在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檢方舉證不足,判青峰無罪,雙方可上訴。
台灣樂團“蘇打綠”成員吳青峰去年被前經理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對於一九年四月至九月間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創作《歌頌者》等並發行(單曲)提起刑事訴訟,認為青峰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期間確認雙方原本有三項合約,分別為經紀合約、歌手唱片合約及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於一八年十二月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後,林暐哲主張經紀合約、歌手唱片合約終止;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部分,青峰未於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應視同續約至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峰認為林暐哲惡意中傷並搶人創作,其後於臉書貼出四千字長文,提及案件始末,表示:“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林暐哲則指出他移轉了價值一億多元(新台幣)的合約給青峰,已經算“淨身出戶”,但不包括詞曲創作授權合約的解約。
法院認為青峰於一八年十月廿六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林暐哲時,已明確表示三項合約,包含本案爭執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將於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不續約。雙方協調合約終止同意書時,林暐哲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並要求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以及林暐哲傳送訊息內容也明確提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雙方來往訊息亦顯示,結束舊約內容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法院認為青峰雖未於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十二條後段有約定“本合約任何條款之修改,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以書面為之”等語,由此可知可以簽署新約取代,合約終止同意書即屬新約。法院指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也認定合約已在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本案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青峰違反著作權法,青峰所屬的哈里坤公司也無罪責,均宣告無罪,可上訴。
青峰所屬的環球音樂昨日發聲明,表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詳查事實真相,保護智慧財產權人、讓創作者得以把時間留給創作,並呼籲:“讓音樂人回歸初衷,勿再濫訴耗費司法資源。”並代青峰感謝各界關心,“此刻最重要的是,大家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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