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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出入境法案“通常居住”建議

2021-06-19 06:35

    肯定出入境法案“通常居住”建議

    政府在今年五月廿五日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

    建議的合理性

    此次政府的法案修訂建議,是在既有居留權法律制度框架內提出的,並不是對既有居留權法制的原則性或結構性變更。該建議明確人才引進政策中對申請人在居留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通常居住”的內涵,該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因為只有澳門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進入澳門就學或工作才視為通常居住,所以不具有澳門居留許可的普通勞工並不會因此建議就成為澳門居民。

    此外,澳門的居留權法律制度都沒有規定在澳門居住至少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澳門經濟房屋、公積金等資源配置的標準也不是以在澳門通常居住為準則。有關法律規定的“身處澳門”,並不是在澳門“通常居住”,更不是在澳門居住,而是只要有出入境記錄即可。

    建議的必要性

    政府的建議豐富了“通常居住”的內涵,符合澳門的實際。其實,這些年來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把持有澳門身份證就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這種較為寬鬆的移民政策為本地吸引大量技術專才。技術移民促進本澳公司企業的發展,也為本地居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政府為了讓人才引進政策更容易落地執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的大背景下,利用和珠海橫琴天然的區位元優勢,需要對出入境法案制度進行明確補充說明的調整。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規定,只要有頻繁往來的工作學習,一個人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通常居住”,但“常居所”只有一個。只有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釋“通常居住”,才能圓滿處理已積壓數年的身份續期等眾多個案,並能更好地“引入人才,為澳所用”。澳門的人才政策應重點從為澳門作出貢獻的角度去評估人才的價值,而不是看利害關係人是否在澳門過夜。若機械地解釋“通常居住”的內涵,即必須在澳門過夜,大家也不再關心申請者是否作為引進的人才為本澳作出貢獻,而僅僅關注其是否在澳過夜,這不僅引致外界對澳門制訂公共政策能力的評價負面,而且導致澳門在與其他城市的人才競爭中處於不利境地。

    建議的迫切性

    因某種原因,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積壓不少申請技術移民的案例,這些厲害關係人因為澳門身份證沒有及時續期或轉為永久性居民,而在生活、工作上帶來很多困難,如子女在澳門入學、執業資格證辦理等。只有在法律上盡快有明確的規範依據,後續執行的時候才有法可依,可以方便政府有關部門加快工作進度,避免更多爭議和訴訟。特區政府已經意識到需要及時解決這些問題,並及時向立法會提出該建議。

    此外,澳門長久以來單一的經濟發展嚴重限制了澳門的發展,尤其是疫情以來更是將經濟發展缺陷暴露無遺。多元化可持續性發展勢在必行,特區政府擬定了發展大健康產業、金融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化產業的方向,在這些領域,必須將外部人才引入和本地人才培養結合起來協同發展。要引入外部人才,就必須考慮解決技術人員及家人在居留申請期間的教育、就業、養老和就醫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對澳門長遠發展是極爲有利的。為了順應中央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政策,同時也為了徹底解決現實中的突出矛盾,立法會需盡早通過此法案,並在法案通過前政府就以“老人老辦法”原則解決已長達數年的積壓申請案例。

    鄭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