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下)
上周本欄提及,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兩種,並介紹了訂立公證遺囑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與密封遺囑相關的內容。
密封遺囑,是指按照以下方式作成,並經由公共公證署公證員依法核准的遺囑:一、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二、由他人應立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立遺囑人簽名(例如律師應立遺囑人的要求,協助書寫遺囑並由立遺囑人簽名);三、在立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由他人應立遺囑人的要求而書寫遺囑並簽名(有關立遺囑人不簽名的事實和理由必須於核准書內載明)。
此外,在遺囑上簽名的人,除了要在遺囑末尾簽名外,還須在沒有簽名的每一頁上簡簽。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而作成的密封遺囑,均屬無效。
當遺囑作成後,公證員須於遺囑內緊接簽名的部分繕立密封遺囑核准書,並確保將遺囑與其核准書合成一整體且相連接。最後,有關遺囑會裝入註明立遺囑人姓名的信封內,公證員將信封以火漆封口,並在火漆上蓋上有關公證機構的印章。
與訂立公證遺囑相同,只有公共公證署的公證員才有權繕立密封遺囑核准書,故市民須親臨公共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或海島公證署)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交以下文件:一、密封遺囑核准書申請表;二、密封遺囑;三、立遺囑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該等人士已婚,還須遞交其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的副本;四、兩名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及證人均須為成年人;證人不能是立遺囑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例如不能是父母、子女、岳父母、自己或配偶的兄弟姊妹等),亦不能是與遺囑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的人;兩名證人彼此之間不能是夫妻關係,也不能是遺囑的受益人。簽署公證遺囑當日,立遺囑人及兩名證人必須帶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場簽署,同時繳納訂立密封遺囑的費用。
此外,密封遺囑經公共公證員核准後,立遺囑人可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保管密封遺囑,或者選擇將密封遺囑遞交予公共公證員,並繕立密封遺囑存放書,以便將有關遺囑存放於公共公證署。如果掌管密封遺囑的人知悉立遺囑人已死亡,則其有義務自知悉立遺囑人死亡起五日內,將遺囑交予任何公共公證署,否則須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負責。假如掌管密封遺囑的繼承人違反上述規定,更會因此失去繼承能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040及2043條;《公證法典》第6、7、68、84、85、119及1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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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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