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填特定申報書防隱瞞
【本報消息】對於本澳第五十三例確診病例隱瞞印度旅居史,會否觸犯本澳法律?澳門青年法學會會長曾新智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衛生局可要求進入澳門的旅客或居民申報其健康狀況,以及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時,按衛生局的指引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若當局或司法部門理解現時衛生局要求旅客或居民填寫及出示的健康碼等同法律所指的“特定申報書”,即意味着有條件控訴瞞報旅居史的人士。
虛報判囚或罰款
曾新智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可要求入境澳門的人士“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但由於該條文較為籠統,對沒有如實申報到過疫區的行為,會否構成違法,仍須視乎將來處理部門的理解及判斷。因為入境者作出的健康申報,是否就等同該法律所指出的“特定申報書”?仍需留待執法部門的理解。現時旅客和居民所填寫及申報的澳門健康碼上是有要求該等人士申報過去旅居史,若司法部門認為健康碼等同“特定申報書”,司法部門是有條件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對拒絕填寫“特定申報書”,或為逃避法律所定措施,申報虛假資料的人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曾新智指出,本澳《傳染病防治法》經過兩次修改,但未對未來病毒變異及預防措施作出調整。新冠疫情有別於以往的傳染病,其有機會透過空氣傳播。為此,申報旅居史顯得相當重要。因此,他建議本澳的《傳染病防治法》未來可適當將衛生局的一些傳染病的防治措施指引內容包含在內,透過完善指引,以規範入境者如實申報及配合防治措施的一些特定要求等細節。面對傳染病的複雜多變,透過《傳染病防治法》配合當局指引的做法能夠增加法律的靈活性,一方面更容易預防傳染病,另方面亦起到阻嚇作用,同時亦容易處罰違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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