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居民沒有遵守居家隔離,被控違反防疫措施,但由於衛局沒有發出書面命令,被法院裁定無罪。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法庭指出,雖然能理解衛局是在緊急的情況下,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摒棄形式主義,但法律規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須遵守,故駁回上訴。
案發於去年九月,案中被告自內地回澳時由於沒有核酸檢測證明,被送往山頂醫院檢測,之後被告簽署聲明書,同意在自己提供的地址接受七天醫學觀察,但被告於翌日凌晨被衛生局人員在關閘發現。檢察院控告其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經開庭審理,初級法院作出開釋被告的判決。
檢察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審理案件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指出,雖然被告有簽署聲明書,但衛生局回覆法庭的公函中,未能顯示衛局曾以書面方式命令被告採取醫學觀察措施。法官表示,雖然能理解衛局是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摒棄形式主義,但法定的基本形式要件必須遵守,尤其是可能令被管理者產生相關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
衛局欠書面命令隔離 涉違防疫法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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