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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優先通行車輛”

2021-07-11 06:35

    禮讓“優先通行車輛”

    當在公共道路駕駛時聽到救護車、消防車或緊急執行公務的車輛發出警報聲,大部分駕駛者都知道要禮讓有關車輛通行。但是,怎樣禮讓才是正確,不會阻礙快速通過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執行警務、緊急救援任務(例如救護車或消防車)或緊急公益任務、且以適當信號顯示其行進的車輛屬“優先通行車輛”,當其他車輛駕駛者遇到“優先通行車輛”時,應按照以下方法行車:

    一、 應該讓路,有需要時更須停車,以便“優先通行車輛”通行;

    二、 當遇上交通擠塞時,應讓出馬路右側給“優先通行車輛”通過;

    三、 如有專用車道,應方便“優先通行車輛”駛入該車道。

    此外,即使是私人車輛,只要其用於運載嚴重傷病者,且以適當信號尤其是以危險警示閃光信號顯示正在緊急行進,則其他駕駛者也須遵守上述規定。

    違反以上規定屬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六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罰金;如屬累犯(是指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行為),更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的附加刑。如果在受特別制度規範的橋樑(例如友誼大橋、西灣大橋)或其引橋上不讓救援車輛或用於運載嚴重傷病者的私人車輛先行,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如屬累犯,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的附加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條及第一○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