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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崗最多服務三樓宇

2021-07-13 06:35


    二常會續審防火法

    一安全崗最多服務三樓宇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稱,安全崗十分重要,最終文本明晰了同一用途、同一實體管理的非MA級特高樓宇,一個安全崗最多服務三幢樓宇,實際數量仍須經消防局評估實際風險,才予以批准。

    必須同一實體管理

    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作會後總結。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安全崗十分重要,屬MA級的特高樓宇(樓高超過五十米),不論其用途,必須每一幢設一個安全崗。但屬A級高層樓宇(樓高超過二十點五米但低於五十米),若用作旅館業、商業或集體設備或服務業的用途者,以及屬A級、M級(M級指高度超過九米但又不高於二十點五米)樓宇若其准照是用作公共聚集、工業、停車場的用途。原文本建議安全崗可服務數幢樓宇或數個場地,但僅限於該等樓宇或場地用作一特定用途,並由同一實體管理。陳澤武引述政府認為不恰當,因為很多大廈設有多幢,很多酒店均由同一實體管理,若只設一個安全崗不適合。按新文本建議,除了MA級樓宇,只要是同一用途、同一實體管理,最多可以有三幢樓宇設一個安全崗,但實際數量仍須經消防局評估具體情況風險因素後,才予以批准。另外,文本建議每一個場地須設一個安全崗。

    爭取下月初前提交

    附加處罰方面,原文本建議全部行政上訴、司法上訴完確定後,才執行附加處罰,委員會曾提出,若以此方式執行附加處罰需要很多年才能執行。政府代表指出,現時有幾部法律是以此方式執行附加處罰。只有“文遺法”是行政違法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便能執行附加處罰。陳澤武稱,相信政府是評估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以文化遺產為例,若不立即處理或影響有關建築物,防火法亦一樣,需待政府確定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將盡快回覆有關立法取向。陳澤武稱,委員會待政府回覆後,便着手撰寫意見書,爭取月底或下月初提交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