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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使用國旗行政法規_以教育引導為主無罰則

2021-07-24 06:30
【本報訊】政府修改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行政法規,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日子和地點,包括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法規訂定一系列要求,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梁穎研表示,有關法規主要以教育和宣示為主,並非懲罰。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補充,法規只是作出引導和要求,若違反沒有具體法律處罰。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行政法規。為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配合已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特區政府訂定相應的具體規定。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預料,行政法規將與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同步於下週一(二十六日)公佈後翌日起生效。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增加具條件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須在學校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同時,增加大型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須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二)、增加在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日子和地點。增加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為須在指定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要節日,並規定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亦須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
(三)、明確升國旗儀式的禮儀規範。明確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並規定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四)、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規定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
(五)、增加對指定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的規定。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的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它網站須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雖然法規沒有列舉式作出哪些屬於有損國旗、區旗等尊嚴的行為,但相信一般市民已可以正常判斷。他又稱,在修訂國旗國歌法和今次公佈的法規生效時,法務局會發出指引和加強宣傳,令活動主辦方和市民了解如何使用和處理國旗和區旗等。
修訂使用國旗行政法規 以教育引導為主無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