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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繼承經屋須長期居住

2021-07-26 06:35




    親屬繼承經屋須長期居住

    未符條件者須交還予政府

    【本報消息】新一期經屋申請期至十一月十二日,房屋局舉辦最後一場公眾講解會,不少居民關注到須符合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條件,以及經屋繼承和親友到訪時能否暫宿等問題。房屋局代表回應時重申,經屋旨為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不是解決“繼承”的問題,也不應該用來“湊人數”,故若申請人一旦成功申請必須留在單位居住,繼承者繼承了相關經屋單位後,也必須承接相關義務,以相關經屋單位作為長期居住用途。

    親友到訪可暫住

    房屋局舉辦了四場公眾講解會,共有約二百名居民參與。昨日下午三時假房屋局石排灣辦事處舉行最後一場講解會,房屋局公共房屋廳長陳華強、經濟房屋及援助處長繆燦成到場解答居民問題,並在場設諮詢櫃位接受居民查詢。會上,不少居民關注到今次申請要件中,“申請人在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十二個月內須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以及經屋繼承、政府發放現金分享是否計算至收入之中、有親友到訪時能否暫宿數天等問題。

    對有居民提及現長居於珠海,但上午會來澳上班是否符合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情況,陳華強回應時強調,經屋旨為解決居住問題,不是解決“繼承”的問題,也不應該用來“湊人數”,故若申請人一旦成功申請經屋必須留在單位內居住,不能再到珠海居住,假設為五人家團申請,雖在申請期間家團的其他成員不受這項條件規範,但申請人須符合相關條件,並當成功申請後申請表內的所有人包括家團成員,即這五個人都必須居住於單位內。同時,經屋是不能讓與或出租,一旦被當局巡查發現定必處罰。若有親友到訪需要暫住一晚或數天是可以的。他又舉例若有家團上樓後有小朋友出生,這個“新成員”是可以在單位內居住的,前提是家團成員須居住於單位內。

    現金分享非收入

    另關於繼承經屋的問題,繆燦成回應稱,若業主日後不幸意外過世或百年歸老,是可按民法典相關規定由親屬繼承,但重申繼承者繼承了相關經屋單位後,也必須要承接相關義務,即必須要長期居住於相關經屋單位內,若未能符合這條件則必須交還予當局。

    至於個人申請者成功申請後,日後結婚能否再申請的情況,其稱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申請了一次經屋是不能再申請,故居民應考慮自身實際情況,何時作出經屋申請。

    他續稱,政府每年發放的一次性現金分享和退稅等,不納入為收入之中。

    今期經屋申請為新城A區五千二百五十四個單位,截至昨日傍晚六時,共收到二百八十五份申請表,當中一百八十三份齊備申請文件並有六成六為個人申請,以及以廿三至四十四歲申請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