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新一期經濟房屋申請由本月14日至11月12日,為期約4個月。房屋局昨日舉行最後一場公眾講解會,市民主要關注在提交申請期屆滿前12個月需至少183日身處澳門,以及經屋繼承和申請到經屋後可否讓親友留宿等問題。房屋局表示,經屋為長期自住用途,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必須長期在經屋單位內居住,同時申請人必須是在澳門居留至少7年的澳門永久性市民,作為單位的立約人(即業主),須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
講解會昨日下午3時假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2樓舉行,由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和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主持,並在現場設諮詢櫃位接受市民查詢,逾50名市民到場參與。
會上,不少市民關注到經屋申請要件第二條「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申請人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有市民問及假如在晚上返回珠海居住,而日間大部分時間在澳上班可否滿足條件。陳華強指出,根據新修訂《經濟房屋法》,經屋為長期自住用途,當中申請要件提及的183日身處澳門主要針對的為經屋單位的立約人,即是業主,其須在申請期間滿足上述情況,家團成員則不受該條文規範,倘若申請人成功申請到經屋就必須留在單位內居住,不能再返回珠海居住。同時,「入表」的家團成員亦必須長期在經屋單位內居住,如無合理解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年在其經屋單位居住不足183日,可被科處罰款,如不糾正,可被解除預約合同,以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亦有市民問及成功申請經屋後,可否招待親友到家中暫住。陳華強回應指,市民成功「上樓」後可無償招待親友到家中暫住,但需遵守條例,不能讓予或出租,同時,申請人及申請「入表」的家團成員亦必須居住於單位內。他又提及,若有家團「上樓」後有小朋友出生,這個「新成員」屬於家團成員是可在單位內居住。
至於有市民關注到經屋繼承的問題,繆燦成指出,若成功申請經屋的業主日後不幸意外過世或百年歸老,是可按民法典相關規定由親屬繼承其經屋,但繼承者需遵守相關義務,每年須在經屋單位居住至少183日,若繼承者自有私樓自住,無法滿足條件,則可將經屋售回給房屋局。至於個人申請者成功申請一房一廳經屋後,日後結婚能否再次申請多房型經屋。繆燦成稱,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取得經屋或四厘利息補貼者不得申請經屋,取得人以外的家團成員,倘日後結婚,自房屋交付10年後可再次申請,因此他呼籲市民需考慮自身實際情況,再作決定何時申請經屋。
另外,有市民問及政府每年派發的現金分享和退稅會否歸納於申請人的收入中。陳華強指出,現金分享及退稅優惠補貼等一次性收入不會納入申請人的收入中。
而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是次可供申請購買的經屋將建於新城A區的A1至A4及A12共5個地段,合共5254個單位。截至昨日傍晚6時,共收到285份申請表,當中183份齊備申請文件並有66%為個人申請,以23至44歲申請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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