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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應加大支援假釋人士

2021-08-01 06:35

    社會應加大支援假釋人士

    現年七十二歲的本地男子於十二年前因涉及十一宗縱火案被判監十八年,監禁十二年後,有人剛獲假釋兩個月,又涉嫌觸犯兩宗縱火案被捕。在囚人士能獲得假釋應好好珍惜機會,重新做人,惟有人故態復萌,重蹈覆轍,令人惋惜。

    謀生困難或博拉

    社會對假釋人士支援是否足夠?正如今次縱火案嫌犯已坐監十二年,出獄後是否適應早已“翻天覆地”的生活環境?有否謀生能力?若因上述原因,一時心生歪念再次犯案“博拉”或“反正入獄後不愁食住”。值得社會深思。

    應珍惜假釋機會

    澳門《刑法典》規定,對於被判刑者能否獲得假釋有嚴厲和明確規定。一、《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條文中除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刑期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當中更有一項重點是被判刑者須“真誠悔改” ,且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等等。

    因縱火被判刑的嫌犯在假釋期間再次觸犯縱火罪被捕,仍未計算兩宗待審判的涉嫌縱火案,該嫌犯好大機會即時返回監獄,繼續剩餘的六年刑期,若以有關嫌犯年齡計算,隨時年過八十歲才能獲釋,或要在獄中度過餘生。

    本報記者  逸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