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三候選名單受託人上訴
終院維持選管會DQ決定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駁回參加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受託人上訴,維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拒絕接納該三份候選名單的決定,裁定三份候選名單受託人提起的選舉上訴敗訴。
參加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學社前進”候選名單受託人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受託人陳偉智、“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受託人鄭明軒,針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相關參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由,認定無被選資格的決定向選管會提出異議。
經審議,選管會於七月二十日作出決定,駁回各受託人提出的異議,維持拒絕接納“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和“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決定。陳樂琪、陳偉智和鄭明軒分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實證無被選資格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根據選管會提供資料,合議庭認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首兩位參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首兩位參選人陳偉智和李國強,“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首兩位參選人鄭明軒和吳國昌至少都參與支持“六四”及/或《零八憲章》及╱或“茉莉花”活動,事實上證明上述人士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受託人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受託人陳偉智和“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受託人鄭明軒提起的選舉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拒絕接納該三份候選名單的決定。
候選人少於四名
合議庭並指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載的候選人不得少於四名”,上訴所涉三個候選名單均有五名參選人。
因此,合議庭根據每份候選名單中參選人排列次序對參選人的情況作出分析,如按該順序作出的分析結果顯示候選名單中已有兩位參選人因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而不具被選資格,則無需再行分析及審查同一份名單其他參選人情況。
參閱終審法院第113/2021號案(併附第114/2021號案和第11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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