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法案沒有提出定期強制驗樓,但業主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對樓宇進行保養維修,若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違反相關法律會受到行政處罰。對於有物業管理的樓宇,大廈共同部份的保養維修問題應該不大,執行起來較易,當然,仍要取決維修保養程度所需要的款項多寡,以及當局巡查的力度是否足夠?
樓宇一般有好幾十年「壽命」,甚至上百年。入伙十年開始維修,相信都是小修小補,若不補不修也不會出大事。然而,法例有這樣的規定,也是不希望到出大問題才作「修補」,到非修不可的時候,費用就是最大問題。法例強調的是業主維修責任,樓宇非去到日久失修至肉眼都能看得見的地步,相信當局都不會特別介入,只要每五年幫棟樓「粉飾」下都可過關。不過,相關規定,對沒有物業管理的低層樓宇而言,就更要靠小業主共同去努力維護。
保養維修離不開質量問題,新法提出樓宇保質期的時限,建築物的地基及主體結構為十年;防水設施、供電水系統和外牆等為五年。若出現瑕疵,建築商要負責免費維修保養。如此高價的貨品,故然之要有一定保障,但就不包括公共房屋,莫非公屋價位不該有保障。同是建築物,標準應該一致。政府解釋是因為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已規範公屋質量。若以公共工程往績看,當局要求似乎很低,真叫人不敢恭維。
山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