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資格與“愛國者治澳”的法理根據
此次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宣佈廿一名候選人經審查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被取消參選資格,並經終審法院裁定駁回參加立法會直選三個候選名單受託人的司法上訴,使社會各界再度關注“愛國者治澳”原則在澳門特區政治生活中的實際地位及法律意義。
立法會選舉所涉參選資格,需在基本法設定的“一國兩制”法治框架下,嚴格遵循《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這是不爭的常識及事實。基本法以區域性的憲制性法律形式在特區確立“一國兩制”原則有關具體規範,通過多處條款作出了一系列明文規定或推演可知的“愛國者治澳”的基本道德要求,經諸如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款,進而成為包括《選舉法》在內的一系列澳門本地法律或行政法規所涉相關制度的行為指引。
鑑於澳門基本法的對人效力延及所有的澳門居民,而立法會議員選舉所涉參選資格當然不能脫離基本法的規範要求。換言之,參選者若有“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實被查明,不但表明這種對基本道德規範的背離,明顯有違澳門基本法關於“愛國者治澳”的立法原意及初衷,還表明這種對具體行為規範的違反理應受到包括《選舉法》在內的本地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制裁或約束。
基於此,取消其參選資格是對澳門基本法的嚴格遵循,是對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在本地具有至高地位的政治認同,也是對包括《選舉法》在內的本地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法律權威的遵循和認同。
此次澳門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依循現行的法律制度,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而做出的處理,無論從實體法意義還是從程序法層面上看都是在法治社會的軌道上運行,根本就無涉如極少數人士之揣想的所謂政治性操作的問題。
如果聽任明明應該在法律軌道上處理的議題,被蓄意以泛政治化的方式加以討論,這就不但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視為圭臬的現代法治精神的褻瀆,也是對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精神及“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輕慢。
如今,被取消參選資格的相關人士已就此處理情況訴諸司法途徑,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亦已就此司法上訴,依法及時作出了裁定,裁定駁回了三個參選組別之上訴並維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拒絕接納其參選名單的決定,這再度向社會各界表明澳門特區對“愛國者治澳”原則要求的捍衛和遵從。
澳門學者同盟理事 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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