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告知產品真實信息義務
茶道在中國有逾千年歷史,茶飲作為大眾的飲品發展至今。對於傳統茶企而言,仍然面臨消費者固化情況,為了擺脫過去一直過度推崇的清高形象,一些傳統茶企對現代消費者,尤其是年輕消費者,漸漸地在銷售中淡化茶葉的產地、山頭等較為抽象的信息。可以理解是,年輕消費者每日奔波忙碌,較少如老顧客般熟知茶葉的信息,但無論哪個年齡層,都對所買的商品具有品質上的要求和對商品相關信息具有知情權,因此,切勿為着開拓產品的銷路而忽視了企業的相關義務。
在本澳《民法典》第752條第1款中清晰地規定切實履行原則。對於題述事宜而言,企業在承諾茶葉的產地及種植技術等信息之後須確切地履行,不能因消費群體有異於茶飲熟人圈層而漠視合同精神,否則在法律上將屬瑕疵買賣。另外, 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的第6條及第10條亦對產品進行宣傳時所帶出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規範,根據該等條文,廣告信息應為真實,不可以含糊手法誤導消費者,使其對產品產生誤解。換言之,茶飲產品應遵循將茶葉信息真實無遺地告知消費者;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企業提供資訊的義務及須交付與合同規定相符的消費品。
以上各項法律,皆顯現立法者意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也旨在維護社會健康和穩定的產品交易,某種程度上幫助企業在約束中穩固和成長。
茶葉的生長受制於氣候、土壤、人力投入及種植技術等方面,可以說,原料產地是傳統茶企的金字招牌,茶企若想實現破圈,首要任務是保證茶葉的產品品質和口碑,但消費者的真實需求也不能忽視,如此才能更好地拓展茶企的銷售渠道,為傳統茶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鋪路。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黃馨悅
留言